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可操作有特色,现将《娄底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8日前寄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
一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标牌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条【术语定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移动载体等,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方式,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二)招牌,是指在办公场地、生产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牌匾等标识。 (三)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三条【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条【内容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户外广告和招牌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在户外广告和招牌中融入地方文化特色元素。第五条【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六条【户外广告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的;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遮挡门窗等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户外招牌禁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招牌: (一)在建(构)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位置。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设置的书面证明; (四)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色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招牌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按照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第九条【非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备案】在城市、县城建城区主干道两侧,居民住宅小区、学校、车站、码头、医院周边,商业街区等重点区域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报备的具体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维护与安全】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专项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年度安全检测检验,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或者商标注销、服务变更等情形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载体原状。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台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非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人未按规定向城PG电子官方网站市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大型户外广告年度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的。第十四条【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照设置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百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或者商标注销、服务变更等情形不再设置,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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