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第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第十六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第十七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及《上海证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第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第二十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
第二十一条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第三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审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第四十七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主要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第五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第五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第六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第五章直通披露
第六十一条本章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调整直通披露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PG·电子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
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第七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第七十二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第七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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